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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公开征求意见

黄小小黄小小 最新发布 2024-02-22 1113 0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等2项江西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并在附件中给出相关附件。其中江西省地方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了城镇开发划定的对象、任务、划定原则和技术要求,以及划定方案编制和成果要求等主要内容。该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各城市、建制镇(乡、林场、垦殖场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

术语和定义

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乡、林场、垦殖场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任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根据上级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城镇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划定,确保城镇空间集中紧凑、科学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省级层面有关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与定期体检,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局部优化与更新维护等工作。

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并上图入库。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级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工作。

分区划定

城镇集中建设区划定

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和空间格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的地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城镇弹性发展区划定

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

特别用途区划定

根据地方实际,特别用途区应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防护隔离、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同时,对于影响城市长远发展,在规划期内不进行规划建设、也不改变现状的空间,可以耕地、林地、草地或湿地等形态,一并划入特别用途区予以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应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体系。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工作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应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参照本文件技术要点与要求开展;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在符合国家、省级规定的情形下开展,在保持规模与形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合理适度优化,并对局部优化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

不得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实施、已报批的城镇建设用地调出,不得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出;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范围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成果构成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技术成果一般包括技术报告、图件与矢量数据。其中: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报告至少应包括工作背景、现状分析、评估评价、城镇发展方向与空间格局研判、划定规模、划定方案和附表等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至少应包括以下图件:

全域国土空间用地现状图;

全域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图;

全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图;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现状图;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图;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规划图;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图。

矢量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l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ˉ克吕格投影,分带符合要求。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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