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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 (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小小黄小小 最新发布 2024-02-20 413 0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

(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地要牢固树立规划意识,自觉维护规划权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经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要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但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市(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在调剂使用下年度增量用地20%后,仍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允许市(州)政府申请借支并按期归还下年度增量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大力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展失效或撤销批文,切实保障近期可用增量空间。

三、合理安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应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规划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规划布局时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连片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跨或紧邻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布局以下建设项目。

1.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军事、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2.符合自然资源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要求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3.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见附件1),原则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但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四、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一)局部优化原则

1.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调入地块应尽量避让优质连片耕地,避让生态敏感区。

2.坚持城镇开发边界布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原则限定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内。

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明确调入(调出)地块用地性质和边界,调入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原有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入涉及现状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坐标漂移的除外。

4.涉及优化的调入地块原则上应与原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图斑,特别是非城镇建设用地图斑,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和管理。

5.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6.已完成优化程序的调出(入)地块不得重复优化。

7.严格控制局部优化频次和规模,其中每个设区市中心城区每年允许优化不超过2次,每个县、市、区(不含中心城区)每年允许优化1次,跨县级行政区的原则上计入涉及县(市、区)的频次;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的2%,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可以统筹核算。

(二)允许局部优化的情形

严格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见附件2),超出规定情形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通过审查。因应用更高精度地形数据、地籍调查成果、城镇开发边界形状等原因,对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容差管理,在容差范围内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但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核算。

(三)局部优化流程

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通过规划、建设、环保、经济等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0日)后,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可以一个区或多个区联合编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上报部优化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厅收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部省相关要求的及时按程序报送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备案。其中,涉及跨乡镇级片区的需报市(州)政府同意,涉及跨县(市、区)的需报省政府同意。

(四)协同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前,属于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且因园区申报、督察问题整改、重大项目落地等需要,各地可结合市(州)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随市(州)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一并上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两个方案可以一同上报,按审批权限和部省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把地方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

市(州)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形成全链条监管。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进展,结合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要求。


附件:

1-1.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

1-2.城镇开发边界允许局部优化情形及资料


附件1-1
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


(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相关项目。

(二)因城乡融合且有邻避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等公用设施项目。

(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宗教、殡葬、监教场所、文物古迹等特殊设施项目。

(四)依托特殊资源建设或有邻避要求的矿泉水厂、混凝土搅拌、碎石加工、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危险品仓库、屠宰场等零星产业类项目。

(五)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科学研究、观测(监测)、平急两用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国防科技、战略储备、安保设施、应急救援等设施;依托文物古迹、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服务设施;零星分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基于现状进行扩建。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附件1-2
城镇开发边界允许局部优化情形及资料


1.国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落实和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其中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需提供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文件材料,重大项目应列入国家级规划(文件)、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省级规划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2.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空间重构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城镇空间重构依据或文件。

3.保障灾害预防、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实施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其中地震需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塌陷、滑坡、洪涝、山洪等灾害需提供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资料。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5.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结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步编制和审查认定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6.规划深化实施中,除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和延伸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防洪堤、输油输气管等线性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最大值的,需在五年一评估后按程序进行调整。当上述面积不超过地块面积的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属于容差,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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